苹果在中国“禁售令”或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14 11:49:41 来源:中国经营网浏览次数:297801  

  本报记者 李正豪 北京报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的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诉中临时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目前在执行层面陷入僵局。

  “我们于2018年12月12日由北京向福州中院邮寄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法官确认已经收到申请书。此外由于几个被告接收到裁定书之后仍然在销售被禁型号的iPhone手机,所以我们也进行了购买和公证,之后我们也向法院补交了购买和公证的产品。至于法院将怎样处理,我们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书。”该案高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苹果公司首席诉讼律师、副总裁Noreen Krall则表示,苹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福州中院提交新的合规性证据,“我们深信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消除所有疑虑”,进而希望福州中院能够撤销“禁售令”。

  福州中院的“禁令”应如何被对待?近日,在10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参与的相关研讨会上,中国法学界较为统一的看法是,“一旦临时禁令发布,苹果四家中国公司就必须自动履行”。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傅郁林指出:“苹果公司(对禁令)可以复议和质疑,但这无法成为拒绝履行的理由。”

  “法院的禁令,不管是诉前、诉中还是最终裁定,代表的都是国家强制力,相关市场主体一定要执行,否则我们的司法真的没有权威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表示。

  北大法学院教授、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认为:“目前,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单纯的专利是否侵权的问题了,实际上苹果公司已经开始挑战中国的司法权威。”

  “禁令”执行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高通公司2017年在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侵犯自己专利号为ZL201310491586.1和ZL200480042119.X的两项专利。两项专利均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该案件于2017年11月15日被福州中院正式立案。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苹果方面在案件答辩期内曾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还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但福州中院于2018年4月3日、福州高院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裁定了福州中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8年7月13日和15日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件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进行了补充开庭审理。至此,该案件的正常庭审工作结束,进入到等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阶段。

  据蒋洪义介绍,高通方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的2018年7月10日就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但法院直到11月30日才签发禁令。“法院在处理我们提出的禁令申请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法院对两个案件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应否给予禁令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而且在这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禁令已经具备扎实的事实基础。”

  在2018年11月30日签发的“(2018)闽01民初1208号”“(2018)闽01民初120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福州中院基于审查事实,认定“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正基于此,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公司的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的“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据了解,“诉中临时禁令”作出并且公布以后,针对在程序上发出“禁令”之前是否应该进行前置听证,成为苹果方面及舆论的争议焦点。

  在相关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就提出:“我注意到苹果公司申请复议的第二项理由,就是发出诉中禁令之前没有给予苹果听证和反驳机会,认为其违反了程序法上的相关原则,这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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